陕西 她自己跑到我床上睡的,为什么要说我是强奸?男子刘某因为醉酒,被同事和上司汪某(女)送到酒店房间休息。汪某因上厕所后,没及时离开房间,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报警后,法院这样判... 事发在湖南省耒阳市,刘某,男,2001年出生,汪某,女,1983年出生。两人是同事,汪某是刘某的上司。 汪某过生日当天邀请众同事喝酒。当晚刘某因不胜酒力,很快就喝醉了,于是汪某和同事将他送到酒店客房休息,刘某睡下后,同事离开,而汪某则在房间内上厕所时不慎睡着了。汪某醒来后,误以为这是自己的房间,于是出了厕所后倒在床上便又继续睡了。 凌晨约两时许,刘某醒来后,误以为汪某是有意和他睡在一起的。于是,刘某先是抱了一下汪某,见对方没有抗拒后就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汪某惊醒后将刘某推开,两人为此事发生争执。 后来,汪某为了顾及面子与在公司的形象,与刘某达成约定,不许将此事告诉第三人,否则就会报警,刘某同意。 不久后,刘某在工作时犯下重大的错误,被公司开除处理。于是,刘某拿两人发生过性关系之事要挟汪某替他求情,并声称手上有当晚两人的视频。汪某随即报警。 一、刘某构成敲诈勒索么? 根据《刑法》第27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者使用要挟等方法,非法占有受害者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应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要挟等手段,向受害者索要财物的行为。本案刘某并没有要求汪某向其支付钱财,所以缺少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另外刘某在主观上也没有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综上所述,刘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刘某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刘某到案后,拒不承认与汪某发生过性关系。汪某则拿出实锤证据证明刘某是在说谎。先来看看双方的自述。 刘某自述: 当晚喝酒后,我被同事送到酒店房间休息,醒来后看到汪某睡在床上的另一边,于是我将汪某叫醒后,两人一起离开酒店。因汪某是有夫之妇,为了避免他人误会,影响到汪某的声誉,所以从来没有向他人提起此事。 汪某自述: 当晚生日聚餐是我组织的。所以散场时,发现刘某醉酒后不醒后,我开了一间当晚仅剩的客房(商务大房)给刘某休息。与几位同事将刘某送到房间后,我欲先行离开,但在离开前,我上了厕所。同事都以为我先走了,所以他们也走了。而我在厕所时,由于酒精作用便睡着了。醒来后,由于醉酒,就不自觉地躺在床上又继续睡着了。半夜,刘某趁我酒醉睡着时与我发生性关系。将我惊醒后,为此,我们发生过争吵。最后我为了不想让丈夫和其他同事知道此事,所以选择了原谅。但我要求刘某不能将此事告诉第三人,我为了保留证据,当时与刘某对话时,我保留了证据和当晚能证明他曾侵犯过我的直接证据。不久后,刘某在公司工作时犯下重大的错误,被公司决定辞退。他竟以要公开此事,两次来要挟我,要我帮他保留公司职位。我当时也保留了相关证据。 后来刘某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当晚他是趁汪某醉酒晕睡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要挟汪某时说的视频,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是为了吓唬汪某而编造出来的谎言。 强奸罪,刑法中所描述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酒醉后无意识无法抗拒的情形。因此,本案刘某使用了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汪某发生性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重罪,刑法规定强奸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恶劣情节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总结与警示 1、一审宣判前,刘某家属曾多次联系汪某想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取谅解,刘某也曾多次写信请求汪某谅解,但都被汪某拒绝。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2、刘某在第一次犯下错误时,汪某曾给过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刘某不但不好好珍惜这次机会,反而拿此事要挟曾经给过他机会的汪某。所以报警后,汪某拒不谅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3、我们应当以此案为反面教材,引以为戒,绝不可以在女性醉酒后,侵犯对方的性自主权,否则就会构成强奸罪。 对此,你怎么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我是@以身说法,欢迎关注!分享有意思的案例,通过案例一起学习、交流法律知识,品味人间百态! (注: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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