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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业巨头正佳集团遭遇套路贷,担保人变“买受人”

2021-12-26| 发布者: 九州星商务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经济下行,妖魔横行。2017年至2018年间,广州知名商业巨头正佳企业集团,因扩大经营需要进行融资,便委托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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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妖魔横行。

2017年至2018年间,广州知名商业巨头正佳企业集团,因扩大经营需要进行融资,便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了“广发恒进-正佳企业集团正佳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

没想到,正佳企业集团融资不成,反而被套路“受让保证金5000万元”,而主持仲裁的广州仲裁委,还故意规避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担保人”变成“买受人”,把“套路贷”合法化。

2018年6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同意“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计划发行总额不超过85亿元。

2018年8月,兴业银行通过华夏基金认购“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本金6.99亿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月18日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清算完毕,华夏基金、兴业银行通过广发证券完成了对持有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份额本金6.99亿元及对应利息的回收。

在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项目中,中融信托设立“中融-正佳广场单一资金信托”,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为该信托目的,中融信托与正佳企业集团、正佳植物园、正佳博物馆、正佳物业等四家借款人签订《中融-正佳广场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根据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华夏基金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广发恒进-正佳企业集团正佳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华夏基金以华夏基金-兴业银行私人银行理财XI号产品的形式,认购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为6.99亿元,预期收益率为6.5%/年。

从上述关系可以看出,在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项目中,正佳企业集团是借款人;华夏基金是代华夏基金-兴业银行私人银行理财XI号向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是名义上的投资人;兴业银行是华夏基金-兴业银行私人银行理财XI号的实际控制人,是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质投资人,可以理解为实质上的出借人;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是正佳企业集团全资子公司。

签订“抽屉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项融资计划中,华夏基金涉嫌违规出面帮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州正佳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让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本金(本金份额6.99亿元)及对应利息的合同。

2018年11月15日,作为出让方的华夏基金与作为受让方的广州市正佳广场管理公司签订了《受让协议》。该《受让协议》约定,“广州市正佳广场管理公司拟受让华夏基金合法持有的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本金及对应利息,本金份额6.99亿元,并由谢某牛及其配偶郭某华、谢某及其配偶张某和正佳企业集团对广州市正佳广场管理公司受让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然而在2018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第一条明确写着“双方确认,甲方是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实际权利人,乙方此前未履行将7亿元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为该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承诺,上述乙方与华夏基金签订的《受让协议》中约定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上述专项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受让条件已经成就”的约定。

因此,华夏基金出让的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本金及对应利息,本金份额6.99亿元的真正持有人是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正佳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资格,华夏基金不能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签订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本金(本金份额6.99亿元)及对应利息的转让合同。

其原因是什么呢?

据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度的净资产分别为9853.24元、39318.13元、25022.67元和647230.37元。这意味着,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是完全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二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不能参与投资、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

因此,上述这份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是所谓的“抽屉协议”。

遭遇银行制造的“套路贷”?

从相关签订的合同来看,事实上2018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书》,是2018年11月15日华夏基金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受让协议》的补充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具体约定正佳企业集团对广州市正佳广场管理公司受让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及对该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要求正佳企业集团在2019年1月31日前分两批共支付0.25亿元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要购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手中持有的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6.99亿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受让协议》的补充质押担保的保证金。

此外,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要求正佳企业集团在2019年8月30日前分三批共支付6.74亿元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要购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手中持有的广发正佳资产支持证券6.99亿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受让协议》的备用回购金。

如果兴业银行没有按照上述两条支付0.25亿元的《受让协议》补充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和6.74亿元的《受让协议》的备用回购金,那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有权:一是直接全额扣除正佳企业集团存入的履约保证金,但以5000万元为限;二是在扣除正佳企业集团存入的5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基础上,还可要求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2019年8月30日前的部分,正佳企业集团须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的违约金;2019年8月30日后的部分,正佳企业集团须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的违约金。

事实上,正佳企业集团在付了第一笔500万元《受让协议》的补充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后,就感觉不对劲了。他们意识到:你先是买了我6.99亿元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先借给我6.99亿,但又要我把借到的6.99亿元划到你的账户作为质押担保;如果我把6.99亿元都划给你当质押担保了,我还凭什么支付你每年6.5%的利息?如果我不支付6.99亿元作为质押担保,你不仅要先扣我5000万元违约金,还要支付违约金!而且明面上该付的6.5%的年利率一分不少?

这不就是套路贷吗?

正佳企业集团有关负责人称,更让人气愤的是,广州仲裁委把“连带责任担保人”变成“买受人”,把“套路贷”合法化。

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裁字第4942号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认定,直接否定担保人正佳企业集团的担保人身份,将正佳企业集团在华夏基金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受让协议》的身份作了偷换,使正佳企业集团从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更换为买受人。

为什么仲裁庭要这么做呢?

如果在2018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书》和华夏基金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受让协议》中正佳企业集团为无限连带担保人的身份,那么由于华夏基金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受让协议》没有执行、华夏基金没有损失,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三条规定,正佳企业集团一毛钱违约金都不用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使用在2018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书》煞费苦心构建的非典型“套路贷”马上消失,500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再按照2019年8月30日前10.95%和2019年8月30日后18.25%的年利率的额外违约金都犹如镜花水月。

而广州仲裁委,为了让正佳企业集团支付500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按照2019年8月30日前10.95%和2019年8月30日后18.25%的年利率支付额外的违约金,不惜违背事实和法律,无视白纸黑字写在2018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书》和华夏基金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受让协议》中正佳企业集团为无限连带担保人的身份,直接认定正佳企业集团为华夏基金与广州正佳广场管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受让协议》中的买受人,从而将2018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正佳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专门违约责任,偷龙转凤为普通买卖协议的违约责任。

涉嫌合同诈骗?

在2021年8月29日,正佳企业集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回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提出的《情况说明》和相关书证等证据的《关于我方对被申请人一方于2021年8月11日向仲裁庭提交的《情况说明》的法律意见》中,明确要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提供其处置“广州太阳新天地信托”信托收益权这一不良金融资产的全套审批文件,才能证实其是否有通过内部审批程序拟将太阳新天地以19.26亿元出让给申请人。”

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置之不理,既没有回应,也没有提供其处置“广州太阳新天地信托”信托收益权这一不良金融资产的全套审批文件,隐瞒该资产为不良金融资产、只能将“广州太阳新天地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出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不能出让给正佳企业集团的事实。

相反,基于此涉嫌违规的交易,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18年12月4日,在未通知正佳企业集团的情况下,将正佳企业集团名下兴业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000万元受让保证金划扣。

“这完全就是合同诈骗!”正佳企业集团称,没想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通过一个已违约的CMBS——“广州太阳新天地信托”信托收益权作为诱饵,骗取我们5000万元受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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