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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校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

2022-03-03| 发布者: 九州星商务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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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到,高校可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并且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办法》第十条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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