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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中央对手方监管制度介绍

2022-03-09| 发布者: 九州星商务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央对手方(CCP)”机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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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央对手方(CCP)”机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在其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简称PFMI)中,制定了与CCP相关的运行与监管原则,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转化适用。本文对欧盟CCP监管法规、监管模式和市场准入监管等进行介绍。

  欧盟中央对手方监管法规

  2012年7月,欧盟委员会制定发布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则》(简称EMIR),旨在规范金融基础设施的管理、增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EMIR参照PFMI中确立的国际监管标准,将包括CCP、交易存储处(TR)在内的特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纳入监管范畴,并就其设立及运营进行详尽规定,成为欧盟CCP监管的核心法律规定。

  与其他国际规则的适用类似,CCP监管相关的PFMI原则等国际规则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引入时分为直接引用和间接纳入两种模式。依照直接引用模式,立法机构在监管立法层面,直接将现有国际规则中的各项要求纳入相关法律,并将之作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

  在引入涉及PFMI要求时,欧盟是采用“直接引用”最为典型的例证。作为欧盟CCP监管的核心法律规范,EMIR于引言部分就明确指出此规则遵循PFMI中关于CCP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和指导建议。EMIR在设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规则时,将PFMI的各项原则予以直接纳入或转化,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与PFMI的一致性。此外,EMIR通过将PFMI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规则或具体的实施标准,杜绝欧盟成员国的监管者曲解国际标准监管原则甚至寻求规避监管原则的行为。通过上述方式,EMIR确立了欧盟CCP监管规则的框架,维护欧盟范围内的金融安全和CCP的稳定运行。

  欧盟中央对手方监管模式

  针对履行CCP职能机构的监管,目前世界范围内分为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两种模式。就欧盟而言,当前采用统一监管模式,即由单一的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能。根据EMIR的规定,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被授权在欧盟范围内就CCP进行统一监管,其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欧盟CCP法律及监管政策的制定,负责颁布具体实施细则和指引,并监督欧盟成员国对于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二是参与审核欧盟成员国CCP的市场准入授权申请以及对欧盟以外第三国CCP进行认证;三是开展CCP跨区域合作,审查、评估第三国监管环境并签订备忘录。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CCP跨境行为日益增多,一国监管机关在无法获得他国监管机关有效配合的前提下,可采用“等效性监管”模式代替单纯适用本国监管规则的模式,以解决涉CCP的跨国监管问题。

  欧盟是等效性监管模式的积极践行者。?EMIR序言部分便指出“为避免潜在的重复性要求或冲突性要求,在满足一系列条件的前提下,委员会可就第三国法律、监管及执行框架的等效性作出决断”。此外,EMIR第13条和第25条也规定了,在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欧盟以外第三国的法律、监管规则可得到充分授权,使得涉CCP的“等效性监管”在欧盟境内得以实施。除监管法规层面之外,欧盟还进行了以下方面的努力:

  一是对欧盟以外第三国的监管环境、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之上,判断他国的监管是否能符合欧盟监管规则下的要求。截至2021年3月,ESMA共对美国、英国(脱欧后)、中国香港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涉CCP监管制度进行了评估,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CCP监管制度进行了认可。

  二是签订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为了使被认可的非欧盟CCP持续满足EMIR的要求,ESMA在对前述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监管环境进行认可的基础上,还同当地监管部门就CCP持续合规监管订立了谅解备忘录。

  欧盟对境内外中央对手方的市场准入监管

  在欧盟,对于欧盟境内CCP的准入核准,主要由该CCP母国监管机构及其组织成立的审核委员会负责,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特殊情况下由ESMA最终决断。

  根据EMIR规定,某一成员国CCP若希望获得欧盟层面的授权,在欧盟范围内开展清算等服务,需完成以下步骤:

  (1)授权申请。CCP需向其母国监管机构递交申请,监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符合EMIR要求的审核委员会。

  (2)材料转递。CCP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向母国监管机构呈递必要信息材料,监管机构需将材料转递ESMA和审核委员会。对于CCP的相关材料,母国监管机构需初步审核是否完整,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审核委员会;

  (3)母国监管机构评估。CCP母国监管机构需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月内负责对于该申请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审核委员会呈递评估报告;

  (4)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委员会负责基于报告内容形成多数意见,判断该CCP是否满足EMIR要求,并作出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该意见适用“反向一致”原则,唯有全体成员(除CCP母国成员外)对该CCP准入持一致反对意见时,该申请不被核准。若审核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反对意见,但持反对意见的成员超过2/3,由ESMA对之作出终局决断。

  除上述欧盟成员国CCP以外,欧盟以外的第三国CCP也可以进入欧盟市场,向欧盟境内设立的清算会员或者交易所提供清算业务,但需通过EMIR第25条所规定的ESMA认证,成为欧盟范围内的第三国CCP。

  根据EMIR的规定,第三国CCP认证的主要条件包含:(1)欧盟委员会已经采纳了同该CCP的母国所采纳的适用于其的监管框架等同的决定;(2)该CCP在母国国内得到授权以及受到有效的监管和执行;(3)该CCP建立并且被授权运营的第三方国家具有等同于欧盟的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系统;(4)ESMA与其国内监管当局之间已经建立了合作安排,如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截至2021年1月,已有来自美国、英国(脱欧后)、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共计54家CCP机构获得ESMA认证,被允许在欧盟范围内开展CCP清算业务。

  英国脱欧后,其国内CCP在欧盟范围内的地位发生了明显变化,将需进行第三国CCP认证。在获得认证前,欧盟委员会通过了针对英国CCP监管框架的临时等效决定,基于此ESMA与英格兰银行达成了一项新的谅解备忘录,这两份文件的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

  值得注意的是,ESMA对于英国CCP的认证适用“两级认证制度”,对于不同CCP的认证情况如下:

  (1)伦敦清算所(LCH)及洲际交易所欧洲清算所(ICEClearEurope)被确认为二级CCP(Tier?2CCP),即“对欧盟金融体系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第三国CCP”。二级CCP必须持续直接遵守EMIR的要求,并由ESMA直接监管。当二级CCP清算以欧盟货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时,它们还必须遵守发行相关欧盟货币的央行所设定的要求;

  (2)伦敦金属交易所清算所(LMEClear)则被确认为一级CCP(Tier?1CCP),即“对欧盟金融体系具有非系统重要性的第三国CCP”。一级CCP可以在欧盟提供服务,同时遵守其所在国家的监管要求,前提是欧盟委员会对其所在国家的CCP监管制度作出等效决定。(作者单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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